第21天 (出21:1-36)

看重别人的尊严

在出埃及的时代,有人成为奴仆,是出于自愿。亦有人可能因偷窃了别人的东西,不能偿还而被卖(出22:3),亦有人为了还债而将子女卖给人作奴仆(王下4:1),甚至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,可以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(利25:39)。

本章是简述对待仆婢的基本规范:1.) 神要以色列人把人当人看待;仆婢虽是仆婢,但是主人并没有绝对的拥有权,因为仆婢不是动物,不是东西或物品,乃是人,不能任意而为,所以仆婢应有基本的自由权益和生活保障,主人不得亏待,否则就触犯了神的律法。 2.) 主人待仆人尤其要注重安息的原则,不能永远把仆婢占为己用,要让他们服满六年期限之后,即可释放得自由。 3.) 若主人不能保障婢女基本的生活及伦理(指主人与婢女已成为夫妻关系)的需要,就必须让婢女自由离去。 4.) 有家室的仆人,可以因着爱妻儿而选择终身事奉主人,放弃自由的权利,如此的爱及牺牲,就能成为实践自由的具体行为。

人生的际遇虽然各有不同,有富者亦贫者,有处于高位者亦有处于低位者,有些作主人有些作仆人,不管怎样人是要尊重别人是一个人,不要看低人,不要践踏人,不要奴役别人。要同情弱势者和无依靠者。善待在下者就是这段经文的精意。

圣经教导说:「你们作仆人的,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,不要只在眼前服事,像是讨人喜欢的,总要心存诚实,因为你们敬畏主。你们无论做什么,都要从心里做,像是为主做的,不是为人做的……你们作主人的,待仆人要公正,因为知道,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。」(西3:22-4: 1)

以善性待人 (出21 12-36)

v12-14 蓄意谋杀应面对死刑。人不尊重别人的生命,任意残杀同类,夺去他的性命,显出人心真是恶毒。这故意犯罪是不可饶恕的,因此要以命填命,判处死刑。另一类就是误杀或因过失导致别人死亡的,罪犯就可以有庇护城可逃躲(申4:42),给予一个自新的机会。

v15-17 虐待父母亦属死罪。人打了父母或出言咒骂父母的,都要处以死刑。父母当受尊敬,这也是神所定的第五条诫命。父母乃是养育我们的人,生养之恩如天之高地之厚,是人世间关系最深的恩情,理应报恩才对,为此凡打骂咒诅父母,或虐待父母,即失却报恩之心,是忘恩负义的行为,应受谴责,这样的人神看来是不该活的。

v20-21 奴隶亦当受保护。这条法例重点不在于包容体罚,乃是要警告主人,体罚可能会引致仆人死亡的后果,况且是用木棍(属于武器)。施行之前要三思,否则要面临法律的制裁

v22 妇孺亦要受保护-如果两人相争而伤害了孕妇,以致她流产,伤害孕妇的人就要受惩罚。

v23-25 作合理的赔偿。 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」,律法是讲公义的,也是无情的,打掉别人一颗牙或打坏一只眼,都要照样追讨。有人认为这样的律法是有报复性和残暴的,实际上已改良了从前的律法,它规限了刑罚的程度,只能相等于所犯的罪行,避免有过重的刑罚。这条条例也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并且为需要的人提供保护,赔偿损失。

新约的启蒙就是:「人要以爱相待,不再用报复的原则,乃是以爱胜过恨。」(太五39-42)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勉励,但不等于毋须将罪犯绳之于法。审判的过程,亦是给予被告人一个机会去证明自己的清白。通过合理的调查和审判,若被定罪,就要给予适当的刑罚,这样不但是给受害人讨回一个公道,亦借此维持社会的基本公义和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