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五、 不在律法之下 羅馬書 6:14

在上文中我們曾引用過保羅在羅馬書6:14的說話:「…你們不在律法之下、乃在恩典之下。」與保羅同時代的猶太人聽來會覺得很刺耳,對今天熱愛神話語的人也可能如是。詩人不是說過:「行為完全、遵行耶和華律法的、這人便為有福。」;「耶和華的律法全備、能甦醒人心。耶和華的法度確定、能使愚人有智慧…比金子可羨慕、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。比蜜甘甜、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。」(詩篇119:1; 19:7-10)神的律法是何等寶貴!保羅怎能說信主的人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。這是不是說信了耶穌的人便不需要守律法?他是否正在宣佈着無律法主義?正像六十年代出現的新道德主義者所倡議的「只要愛,不要律法」。可惜教會內亦有人和議此說。他們的理據是: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; 「你們不在律法之下」(羅馬書10:4; 6:14)。據他們的爭辯:現在是新約的世代,舊約的世代已經過去,基督已成就了救贖的工作,將自己作為贖罪祭献上。基督徒不用如舊約的信徒献祭,所以律法的條例那能再適用於今世?換而言之這等人所强調的是:「律法」已經過時。神在數千年前對以色人所說的話:「你們要守我的律例、典章。人若遵行、就必因此活著。我是耶和華」(利未記18:5),今天已不再適用。

不用說這數千年前的說話,就是與保羅同時代的以弗所人許米乃和腓理徒,他們對基督復活的事也嗤之以鼻說:「復活的事已過」(提後2:17-18)意即「這是什麼時代?還講說有復话的事?這麼思想落後!」這等人認為基督徒應與時並進,這是講「愛」的世代,講「律法」已經落後了,不入流了。不過不要忘記,耶穌曾說過: 「我實在告訴你們、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、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、都要成全。」(馬太福音5:18),這說話又如何解釋呢?當然,自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將自己獻上為贖罪祭,成全了律法有關儀文,献祭的那部份,信徒便不用在敬拜神時献祭牲,耶穌基督已來過,且成為贖罪祭,成就了救恩,故自新約開始,信徒便不用以牲口為祭献給神。在献祭這方面,神對信耶穌的人所要求的卻是:「…將身體獻上、當作活祭、是聖潔的、是神所喜悅的。你們如此事奉、乃是理所當然的。」(羅馬書12:1)這節聖經裏的「事奉」即「敬拜」之意)。有關道德行為操守方面的律法,神仍然會向人追究責任的。就如:「不可殺人」這條誡命,放在今天各國的法律條文中也是要其公民遵守的。新約聖經亦不乏對信徒的提醒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、惟有彼此相愛、要常以為虧欠。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像那不可姦淫、不可殺人、不可偷盜、不可貪婪、或有別的誡命、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愛是不加害與人的、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。」(羅馬書13:8-10)。這幾節聖經同時也正在譂明愛與律法的關係,表明「愛」與「律法」兩者有很密切的關連。

所以信耶穌基督的人「不在律法之下、乃在恩典之下」並不意味着人可以任意而行,視律法/法律如無物,就如俗語所說的「無王管」;又如士師時代的以色列人一樣:「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、各人任意而行。」(士師記17:6; 21:25)神設立政府作管治的工作,故執政掌權作治理的是神所立的,是神的用人,所以人有義務去守法:「在上有權柄的、人人當順服他。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。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。所以抗拒掌權的、就是抗拒神的命。抗拒的必自取刑罰。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、乃是叫作惡的懼怕。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?你只要行善、就可得他的稱讚。因為他是神的用人、是與你有益的。你若作惡、卻當懼怕。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。他是神的用人、是伸冤的、刑罰那作惡的。」(羅馬書13:1-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