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神的義

保羅在完成了他在羅馬書信首的自我介紹和他的使命後,便直截地寫出本書的主旨經文: 「我不以福音為恥,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,先是猶太人、後是希利, 因為神的義,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,這義是本於信,以致於信, 如經上所記,『義人必因信得生』」。 (羅馬書1:16-17)
在這兩節中所題到的「神的義」是指什麼呢? 歷世的聖經學者都有不同的論述。 主要歸納起來有三個觀點: (1) 「神的義」是指神的一種屬性」彰顥在衪的公平和信實上。 保羅曾以問答的對話方式提到此兩點:「這樣、我們可說甚麼呢。難道神有甚麼不公平麼。斷乎沒有。」(9:14 神的公平彰顥衪的義);「我且說、神棄絕了他的百姓麼。斷乎沒有。」(保羅是說神沒有背棄衪對其子民的應許,神是信實的主,衪守衪的信諾)。這個觀點在初期教會十分流行,(中文「公義」一辭大概是表達公平正義之意吧)。神的信實不單是在衪與以色列的約之應許上,也在福音中所應許的救恩上。故此「神的義」即神的一種屬性這解釋在現世代也多為人接受。但這觀點在上述兩節主旨經文中並沒直接提及,雖然其意思是可能包含在其內的。
(2) 第二個觀點是「神的義」是指神賦與人的一個地位。這個賦與是一個恩典,是神給人的恩典,人需藉著耶穌基督而得的:「我們又藉著他、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。」(5:2a) 這一觀點為馬丁路德大加發揚,且成為後世基督教會普遍採納的解釋。論到「神的義」(於羅馬書出現過八次,在 1:17; 3:5,21,22,25,26; 10:3a,c 等章節),不能不討論出現過非常之多的「稱義」這一辭彙,「稱義」可說是羅馬書一至八章的主題,被保羅頻繁多次地提及。據路德的解釋;稱義是一法律用辭,在法庭上法官依據法律的規條,因不同的理由而宣判被告人無罪,不需負法律的刑責。神稱信耶穌的人為義,這人便免於受控告 (「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,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」8:33)。在路德的理論中,人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地位,並不意味人作了或能作什麼以至配得稱義 (神給人的律法,人沒有守且也不能守:「原來體貼肉體的,就是與神為仇。因為不服神的律法、也是不能服」8:7;什至以色列人「因為不知道神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,就不服神的義了」10:3)。同時「稱義」也不意味神的義注入信主的人中,蛻變成人自己本身的義,換而言之,稱義是人在律法的層面上被宣判「無罪釋放」,這不是人內在的更新(這是聖靈的工作),也不是人自身道德性的改變 (這是人要配合聖靈的工作,這是成聖的進程)。這個觀點的焦點是在於人的地位,神賦與人一個新的地位,在人與神的關係上,使人能站在一個正確的地位上
(3) 第三個觀點有關「神的義」的解釋著重於神的行動,神在人類歷史中的救贖行動 – 衪使錯的變為正在舊約的詩篇及以賽亞書中當提到「神的義」時常是與神介入救贖衪子民的行動有關 (如詩51:14及賽46:13)。在羅馬書中此觀點道出福音正彰顯著神的救贖行動。這也是保羅所說的:「…神的義、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。」1:17a。
以上三個觀點或立場用作解釋「神的義」並不是互相排斥或抗拒的。有時兩個解釋併合在一起,什至三個觀點的含義也可能包括在內,因上述的觀點不可能是完全詳盡。在釋經時切勿忽略要考慮其舊約背景,「義」一辭在羅馬書的採用,並「神的義」這辭彙所處經文的上文下理。